(2016)桂122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陆洁、南丹县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洁,南丹县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122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陆洁,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南丹县。被执行人南丹县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莲花路煤炭小区。法定代表人覃柳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陆洁与被执行人南丹县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桂12民终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维持南丹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南丹县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51.14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1086元给申请人陆洁,支付2015年2月、3月、4月的工资共计8405.40元给申请人陆洁。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南丹县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342.54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16)桂1221执133号。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南丹县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财产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南丹县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均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被执行人南丹县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正处于投资初期,尚未有收入来源。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新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据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到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1执13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陆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