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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仁与大连宇通北方燃料有限公司、梁松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大连宇通北方燃料有限公司,梁松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张仁,男,1950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大连宇通北方燃料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梁松如,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张仁与大连宇通北方燃料有限公司、梁松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连宇通北方燃料有限公司、梁松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乃明审判员  张长斌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新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