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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毛乐收缴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885号被执行人毛乐,男,1984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本市罗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8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毛乐刑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毛乐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毛乐交纳罚金4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毛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毛乐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陆军审判员  王风呜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