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5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孙云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富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25刑初314号公诉机关宜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云富,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9日被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科刑诉(2016)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云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云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孙云富向宜良县北古城镇清水塘村委会蒲草塘村小组承包了蒲草塘村双羊箐(老钟家山西面下部)山林,后孙云富在此地块上栽种了核桃树、板栗树等果树,树间距3米至六米不等,部分板栗、核桃现已挂果。2015年4月份,被告人孙云富在栽种果树的林地套种玉米27.1亩。经鉴定,被告人孙云富套种农作物的地块属于北古城镇17林班1小班,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商品林,原林地优势树种为云南松。经现场勘验,原有植被已不复存在,现种植核桃、板栗等十多个品种,间作农作物为玉米。2015年11月19日,孙云富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宜良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林权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告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云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27.1亩,数量较大,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云富经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云富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孙云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云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罚金限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