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2327号原告:刘某1,女,201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唐山市古冶区。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铁路古冶站职工,住唐山市古冶区,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刘双立,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铁路唐山机务段退休职工,住唐山市古冶区。委托代理人:张秀玲,女,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开滦唐家庄矿退休职工,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张某,女,1984年5月19日生,汉族,交通银行唐山市解放路支行职工,住唐山市路南区。委托代理人:张瑞喜,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开滦赵各庄矿职工,住唐山市古冶区。委托代理人:尹淑梅,女,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唐山赵各庄百货大楼退休职工,住唐山市古冶区。本院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