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民三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道永与邵德中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永,邵德中,赵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三初字第366号原告张道永,男,193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代理人郭育松,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德中,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赵健,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道永与被告邵德中、赵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2016年9月23日,原告张道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道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道永负担。审 判 长  徐艳艳人民陪审员  张士美人民陪审员  孔祥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