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某、卫某1与卫某1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卫某1,卫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88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卫某1,女,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卫某2,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执行李某、卫某1与卫某2继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济民一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卫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卫某2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卫某2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卫某2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