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字第4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杭州塑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沈明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塑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沈明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字第4854号原告杭州塑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秋涛北路80号杭州中豪装饰材料市场A1019室。法定代表人朱新其,公司经理。被告沈明中,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塑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明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塑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塑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5元,由原告杭州塑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维专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无书记员 李晓斐?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