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罗锦霞与江呈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锦霞,江呈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2131号原告:罗锦霞,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林,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呈胜,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锦霞诉被告江呈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罗锦霞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锦霞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锦霞撤回对被告江呈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罗锦霞负担。审判员 周玉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