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岩罕应、岩罕尖、岩罕帕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岩罕应,岩罕尖,岩罕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组织机构代码99259XXXX。住所地景洪市宣慰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方国庆,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岩说,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傣族,住景洪市勐捧路26号3栋2单元302号,公民身份号码×××。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岩罕应,云南省景洪市人,景洪市勐龙镇曼康湾村委会曼帅村民小组22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岩罕尖,云南省景洪市人,景洪市勐龙镇曼康湾村委会曼帅村民小组23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岩罕帕,云南省景洪市人,景洪市勐龙镇曼康湾村委会曼帅村民小组12号,公民身份号码×××。景洪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岩罕应、岩罕尖、岩罕帕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景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岩罕帕于2014年8月4日法院贷款本息40698.06元,岩罕尖、岩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岩罕应、岩罕尖、岩罕帕未按调解确定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息40698.06元,诉讼费409元、执行费515元,合计41622.06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岩罕应、岩罕尖、岩罕帕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岩罕应、岩罕尖、岩罕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8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三 戈审 判 员 苏云伟代理审判员 岩 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