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五常市农合物流有限公司,冀东水泥永吉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常市农合物流有限公司,冀东水泥永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881号原告:五常市农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万宝新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天夫,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东水泥永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西阳镇黑山村25-6-9-3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长权,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五常市农合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冀东水泥永吉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冀东水泥永吉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7元及保全费5,000元,原告五常市农合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农合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冀东水泥永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马 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