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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927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柳城镇新县城法定代表人:王立进被执行人: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城区七道泉子镇本院在执行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辽1321执927号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321行审10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国执行员  马凤华执行员  许国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丛红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