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1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清,彭红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1889号原告刘国清,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石市乡太子村瓦屋组。被告彭红莲,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石市乡太子村瓦屋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清诉被告彭红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清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国清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志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