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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关于匡金祥与杨玉凤、孙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恢9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金祥,杨玉凤,孙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匡金祥。被执行人杨玉凤。被执行人孙宏安。关于匡金祥与杨玉凤、孙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围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并已兑现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围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朱立军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