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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3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开福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雷宗贤合同纠纷一审申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开福区开福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雷宗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3689号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开福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大道捞刀河(芙蓉北路植基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少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雷宗贤,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开福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宗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开福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开福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开福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开福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洪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邓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