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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于凤环与李庆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环,李庆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吉0106民初1280号原告于凤环,女,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庆梅,女,38岁,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凤环诉被告李庆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庆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凤环撤回对被告李庆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为900.00元,由原告于凤环承担。审 判 长  陶春志人民陪审员  冯跃进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