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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与被告张友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张友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2341号原告李文,男,生于1974年3月,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被告张友名,男,生于1976年10月,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诉被告张友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以被告张友名目前无法取得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杨太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