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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刘占云与周新山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云,周新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刘占云,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周新山,联系方式。刘占云申请周新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81民初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占云于2016-8-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2016)冀118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铁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