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1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与张同鑫、刘欢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张同鑫,刘欢英,张彩霞,张志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28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住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与正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王保国,该行行长。被告张同鑫。被告刘欢英。被告张彩霞。被告张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诉被告张同鑫、刘欢英、张彩霞、张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撤诉且申请解除冻结被告存款,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张志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希望分理处账户62×××14内的存款2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