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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伟与夏天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四支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4399号本院2016年9月21日对原告徐伟诉被告夏天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111民初439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民事判决书第二页中原告徐伟的诉讼请求“1、被告夏天太赔偿原告医疗费696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辅助器具费138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2050元、误工费105000元、护理费13920元、营养费2700元、伤残赔偿金538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扣除被告夏天太垫付的99206.5元,共计159092.5元”更正为“1、被告夏天太赔偿原告医疗费697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辅助器具费138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2050元、误工费105000元、护理费13920元、营养费2700元、伤残赔偿金5387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798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扣除被告夏天太垫付的99206.5元,共计217232.7元”。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宣圣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