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3刑初169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1976年3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西充市,汉族,中专文化,某公司工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李时春,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时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来到攀枝花市西区一通讯店内,趁营业员龚某某招呼客人之机,将店内展示柜中的一部魅蓝2M578C白色直板手机和一部小米红色NOTE手机盗走。后赵某甲将盗窃的手机藏匿于自己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的家中。2016年2月20日10时许,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民警在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瑞云菜市场将被告人赵某甲抓获,同时从其家中查获被盗的两部手机,并依法返还给龚某某。2016年2月26日,经攀枝花市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魅蓝2M578C白色直板手机价值890元,被盗小米红色NOTE手机价值890元。2016年7月7日,经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被告人赵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此次盗窃手机的作案过程中无精神病性症状处于病情缓解期。被告人赵某甲对2016年2月13日盗窃手机的行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甲盗窃数额为1780元,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对被告人赵某甲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左右并处罚金的刑罚,同时适用缓刑,或者对其单处罚金。被告人赵某甲的指定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时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某甲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对被告人赵某甲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相、监控视频;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精神医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李某某、彭某某、周某某、赵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甲盗窃数额为1780元,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赵某甲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对被告人赵某甲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甲的指定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宗 倩审 判 员 刘博文人民陪审员 王修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