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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登方与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方,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永成,刘松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3011号原告:张登方。委托代理人:杜红艳、许颖颖,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河间市尊祖庄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永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同,系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百合家园对过,委托代理人:张亚兰,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义普,系公司职员。被告:冯永成。被告:刘松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登方诉被告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永成、刘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登方于2016年9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登方负担。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晨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