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执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蒋世忠与陇西县利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世忠,陇西县利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2执00642号申请执行人:蒋世忠,男,1956年2月1日生。被执行人:陇西县利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申请人执行人蒋世忠与被执行人陇西县利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11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定代表人李平外出至今又无音讯,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财产调查结果,其亦认可。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2民初01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泽迪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