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观昌,李贵争,李正伍,李嘉伟,百色市百宁林绿苗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莫观昌。委托代理人黄伟旗,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贵争,被执行人李正伍。被执行人李嘉伟。被执行人百色市百宁林绿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法定代表人李贵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莫观昌与李贵争、李正伍、李嘉伟、百色市百宁林绿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1328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百色市右江区2016年度桂10**执字第2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蔡启昌审判员 梁 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