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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许某与廖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廖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民初1350号原告许某,女,汉族,1980年6月14日出生,住址:廉江市。被告廖某1,廖某1,男,汉族,1975年6月21日出生,住址:廉江市。原告许某诉被告廖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农历正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认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于2004年2月一同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廖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廖某3。二人没有感情基础,为解决子女上学问题,无奈之下与廖某1于××××年××月××日在廉江市民政局补办结婚手续。由于我与被告交往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好赌成性,好吃懒做,两子女一直由我父母帮带,期间被告每年给付子女生活费不足三千元,无法支持子女日常正常支出。我多次劝告被告照顾家庭,被告因此辱骂我。自2013年以来,我与被告分居至今。我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双方确无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可能,但双方又无法协调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儿子由廖某2由被告抚养,女儿由廖某3由我抚养,各自承担子女的生活费。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被告的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身份;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夫妻关系;4、常住人口登卡,证明子女廖某3、廖某2的身份情况。被告廖某1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没有提供证据。原告的证据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正月相识恋爱,于2004年2月一同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廖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廖某3。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廉江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认为彼此缺乏了解、被告好赌成性,好吃懒做,不照顾家庭,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于2016年7月7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主自愿结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身份、夫妻关系及生育子女情况,并未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且考虑原被告共同生活至今已有十多年,并生育了两个小孩,双方应谨慎对待婚姻,珍惜夫妻感情,给予对方修复感情的机会,本院对原告离婚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廖某1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与被告廖某1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坤亮人民陪审员  方贵有人民陪审员  宋维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际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