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5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16
案件名称
朱茂生、朱军林、屈维均与喻贵家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茂生,朱军林,屈维均,喻贵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5044号申请人:朱茂生。申请人:朱军林。申请人:屈维均。被申请人:喻贵家。担保人:郑丽明。朱茂生、朱军林、屈维均诉喻贵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朱茂生、朱军林、屈维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喻贵家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朱军林提供其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99号珠江花城第三组团xx号楼xx号房(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担保人郑丽明提供其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99号珠江花城第三组团xx号楼xx号房(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朱茂生、朱军林、屈维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朱军林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99号珠江花城第三组团xx号楼xx号房(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二、冻结担保人郑丽明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99号珠江花城第三组团xx号楼xx号房(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三、冻结被申请人喻贵家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双临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