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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道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道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465号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银泰钻石轩A-13-05。法定代表人:章哲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旭峰,公司职工。被告:龚道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道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蔡海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