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5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罗尚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尚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5754号罪犯罗尚明,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尚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告人罗尚明及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来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81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尚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4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于2016年8月24日以(2016)鹿狱减字第53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尚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罗尚明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尚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获奖励分128.9分;获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罗尚明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尚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尚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健秋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