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朱福群、刘媛媛、刘勋禄、罗朝方、泸州顺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李一江、熊学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泸州顺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熊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4民初256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朱某某。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朱福群,系原告刘某某母亲。原告刘某某。原告罗某某。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基田,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顺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某。被告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罗某某诉被告泸州顺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熊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撤回对被告泸州顺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熊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邱 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金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