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施露与郫县斯派健身中心其他案由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露,郫县斯派健身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545号申请执行人施露,女,汉族,1996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郫县斯派健身中心,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东大街。经营者李浩。施露与郫县斯派健身中心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4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郫县斯派健身中心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施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4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应时审判员 王生辉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