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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占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3刑初36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占伟,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迁安市。2004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6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月2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9日被逮捕。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6)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占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占伟到迁安市迁擂路与燕山大桥路口附近,将迁安市路诚道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此处设置的4组太阳能安全警示灯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4组太阳能安全警示灯价值人民币1720元。现部分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失主。2、2015年9月1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占伟到迁安市迁安镇毛洼路口附近,将阮某停放在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邦德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电瓶及车轱辘变卖。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现该车车架子被扣押并发还失主。3、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占伟到迁安市迁擂路与燕山大路交叉口东侧200米附近,将此处停放的一辆弗兰德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00元。现该车已被扣押。4、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占伟到迁安市老市政府外东南角大众体育西侧,将此处停放的一辆澳柯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现该车已被扣押。5、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占伟到迁安市迁安镇毛洼路口东南角,将此处停放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电瓶及车轱辘变卖。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30元。现该车车架子已被扣押。6、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占伟到迁安市扣庄乡1路公交站点附近,将郭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欧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60元。现该车已被扣押并发还失主。综上,被告人杨占伟盗窃作案六起,总价值人民币8410元。另查明,被告人杨占伟2004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6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占伟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太阳能安全警示灯、被盗电动的自行车、车架照片,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迁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迁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购买电动自行车收据,迁安市路诚道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证明,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屠某的证言,被害人郭某、赵某、阮某的陈述,被告人杨占伟的供述与辩解,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杨占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占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占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占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冯晓林审判员  赵文路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