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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连臣与被执行人董涛远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连臣,董涛远,孟凡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233号申请人吴连臣,男,1980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克山县西河镇清政村*组,联系电话1584576****被执行人董涛远,男,1980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兰西县天益小区A栋8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孟凡才,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克山县西河镇联民村4组吴连臣申请董涛远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克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9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董涛远在兰西县房产登记,无存款,孟凡才在西河镇联民村无财产,无存款,二被执行人都已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9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建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