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3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徐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徐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737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剑峰。委托代理人:陈燕民,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徐佩。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诉被告徐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13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骆健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