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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柯旺秀与李陈凤,李观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旺秀,李观寿,李陈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柯旺秀,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935。被执行人李观寿,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995。被执行人李陈凤,女,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040。申请执行人柯旺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观寿、李陈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化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化法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李观寿、李陈凤应偿还64606.04元给申请执行人柯旺秀,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982执恢7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香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