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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5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方玮、施蕾与许敏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玮,施蕾,许敏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5777号原告:方玮,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原告:施蕾,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方玮,系施蕾之丈夫。被告:许敏剑,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玮、施蕾诉被告许敏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玮于2016年9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玮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敏剑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玮撤回对被告许敏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少诉讼请求后为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方玮、施蕾负担。审 判 员 白国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杭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