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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李某,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796号原告于某,女,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宋某,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城镇居民。被告李某,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克旗农业发展银行司机。被告崔某,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刘某、李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本案需以另一案,即孙某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另一案尚未审结,请求中止审理,并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阿木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马晨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