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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个旧市昌浩工贸有限公司与个旧市金叶冶炼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昌浩工贸有限公司,个旧市金叶冶炼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396号申请人个旧市昌浩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地址:个旧市锡城镇小凹塘。被执行人个旧市金叶冶炼厂。法定代表人刘建光,该厂总经理。地址:个旧市锡城镇小凹塘。申请人个旧市昌浩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个旧市金叶冶炼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个民二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个旧市昌浩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19712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3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2857元,由被执行人个旧市金叶冶炼厂交纳(未交)。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亚娟审判员  李京平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文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