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7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上海全求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等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全求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夏克春,翁玉青,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7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全求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克春,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玉青,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上海全求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夏克春、翁玉青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全求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夏克春、翁玉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琪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