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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厦门海沧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与厦门昌佶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何忠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沧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厦门昌佶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何忠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1863号原告:厦门海沧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新大街29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8362-5。法定代表人:陈泄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振添,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昌佶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483号201室之二十一。法定代表人:何忠光。被告:何忠光,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厦门海沧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昌佶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何忠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厦门海沧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沧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沧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394元,减半收取7697元,由原告厦门海沧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思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章先攀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