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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法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温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温斌,温大安,温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地址:石城县琴江镇沿江路幸福佳园。法定代表人:肖胜秀,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温娟华,女,199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温斌,男,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温大安,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温龙生,男,1960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温斌、温大安、温龙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石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56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温斌、温大安、温龙生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