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柳加民与孙银源、陈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加民,孙银源,陈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3民初2385号原告柳加民,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蔡明亮,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银源,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陈珊,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柳加民与被告孙银源、陈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秋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加民的委托代理人蔡明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银源、陈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加民诉称,2014年8月14日,被告孙银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时被告孙银源口头承诺短时间内就还款,但被告孙银源借款后长时间不还款,经原告催讨后才偿还了10000元,嗣后经原告要求被告孙银源才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因为被告陈珊系被告孙银源配偶,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陈珊应当与被告孙银源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借款出借近两年,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愿偿还借款,原告无奈,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银源、陈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孙银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8月14日向原告柳加民借款人民币50000元,原告柳加民于当日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有被告孙银源立下交给原告收执的借条为凭。嗣后,被告孙银源仅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尚欠借款人民币40000元,经原告催讨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如上请求。另查明,被告孙银源与被告陈珊于2004年7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7月15日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柳加民提供的借条、婚姻登记情况表、人员基本信息表、转账记录以及原告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的形式要件合法、内容明确,经公开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采信。被告孙银源、陈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柳加民与被告孙银源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孙银源向原告柳加民借款50000元,有被告孙银源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据;嗣后,被告孙银源仅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尚欠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因双方未对借款期限作出约定,原告柳加民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被告孙银源偿还借款,故原告柳加民要求被告孙银源偿还4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讼争借款在被告孙银源与被告陈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且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被告孙银源个人债务,故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被告孙银源、陈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javascript:SLC(167199,0)?)》第九十条(?javascript:SLC(167199,9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银源、陈珊应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柳加民返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如果被告孙银源、陈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0元,由被告孙银源、陈珊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秋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思思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javascript:SLC(167199,0)?)》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