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573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某公司。负责人梁某某,男,系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卓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