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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573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某公司。负责人梁某某,男,系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卓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