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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爱莲,南岳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829号原告:左爱莲,女,汉族,文盲,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南岳霆,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爱莲诉被告南岳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爱莲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爱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左爱莲承担150元。审判员  李惠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