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田华动与王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华动,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380号申请人田华动,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阳市卧龙区北京路*号。被执行人王杰,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前高庙乡王楼村*组**号。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田华动与被执行人王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田华动与被执行人王杰协商分期支付并达成协议,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暂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松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