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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终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16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雨强,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卫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忠华审 判 员  毕雪松代理审判员  佟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