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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财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常健与耿俊、李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健,耿俊,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186号申请人:常健,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耿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李红,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常健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红所有的“皖C”号“保时捷”牌轿车一辆、被申���人耿俊所有的“皖C”号“本田”牌轿车一辆及冻结被申请人李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2、6214)、工商银行(账户:6274)及被申请人耿俊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5、6219)、工商银行(账户:6228、6239、6271)的存款共106.4825万元,并已提供申请人常健所有的“皖C”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蒋媛媛所有的“皖C”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及常为忠、廖忠侠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城关镇淮海路汇龙花园4号楼105等商业用房一处(怀私字第329016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红所有的“皖C”号“保时捷”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李红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被申请人耿俊所有的“皖C”号“本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耿俊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三、冻结被申请人李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7、6214)、工商银行(账户:6274)及被申请人耿俊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5、6219)、工商银行(账户:6228、6239、6271)的存款共106.4825万元;四、查封申请人常健所有的“皖C”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常健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五、查封蒋媛媛所有的“皖C”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蒋媛媛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六、查封常为忠、廖忠侠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城关镇淮海路汇龙花园4号楼105等商业用房一处(怀私字第329016号)。查封期间交由常为忠、廖忠侠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王胤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