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4民初4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支行与舒德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支行,舒德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3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支行,营业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刘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美超,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杰,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德重,男,1982年6月24日生,户籍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支行与被告舒德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春燕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毕春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 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