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郭艳萍与程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萍,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郭艳萍,女,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程健,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平遥县居民,住平遥县。本院在执行郭艳萍与程健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毕永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新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