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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燕敏、邹世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燕敏,邹世林,宜春市袁州区天龙五金塑料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505号申请执行人:杨燕敏,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个体户,住萍乡市。被执行人:邹世林,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天龙五金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L2037308-5。法定代表人:邹世林,该厂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菁萍与被执行人邹世林、宜春市袁州区天龙五金塑料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已因其他案件查封,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小平审 判 员 袁绍钦审 判 员 曾小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