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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9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03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南京宝丽华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雄海玩具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南京宝丽华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雄海玩具厂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657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宝丽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韩劲秋。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海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经营者林永安。委托代理人樊晓倩,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爱东,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宝丽华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雄海玩具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称,知名网络游戏《穿越火线》(又名《CrossFire》,简称“CF”)由韩国笑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SMILEGATEINC)开发,于2008年4月28日起由原告在中国大陆独家运营。根据公开资料,该游戏在中国大陆的多个游戏排行榜中位居前三,具有极高知名度,游戏中商标“穿越火线”、“”、“CrossFire”广为相关公众知晓。使用上述商标的游戏衍生品如游戏枪支、玩具刀等机具美观,同样风靡市场。原告获得韩国笑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有权使用《穿越火线》游戏中美术元素及“穿越火线”、“”、“CrossFire”系列商标制作及销售衍生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护上述商标权和著作权。原告现发现二被告生产、销售的“XH-036A黑骑士弹射模型枪”及其宣传资料突出使用“穿越火线”、“”、“CrossFire”等名称或标识,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非法获利,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XH-036A黑骑士弹射模型枪”商品的行为;2、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3、二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4、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海玩具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应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以信息网络技术作为主要侵权手段实施的线上侵权行为,限定在网络运营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即可充分制止的侵权行为范围内,而不应做扩大解释。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有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的行为,此种侵权显然不属于上述“信息网络侵权”,而是普通的侵权行为,不应适用《民诉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侵权行为地。因此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深圳,侵权行为地亦不在深圳,本案不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能初步证明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属于《民诉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本案被侵权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海玩具厂主张本案之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并非《民诉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指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海玩具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朱淑乔 来源:百度“”